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