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经费、师资、课时和教材;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学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职员工继续教育内容,并将相关培训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纳入年度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等共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及时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