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届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和资金统筹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未成年人就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培训,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