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或者解除闭环管理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或者解除闭环管理。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其不愿意转回原学校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