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