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