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协调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承担监护职责。

执行机关应当主动询问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留置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照护,并提供帮助。

民政部门应当将需要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安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