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入学和不失学辍学。对家庭经济困难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范围,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安置。
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