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