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空间、设施设备、器械器具等,成年人不得占用,有关单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