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