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开展定期排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及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