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