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车安全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