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不得以其他课程取代法治教育课程。学校应当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生命教育、青春期常识辅导和社会生活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