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建立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