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