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