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三条有效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