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