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