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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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