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完善资金保障制度,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协调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行业发展规划与计划,建立健全资金保障和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并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济、技术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