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