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人力资源供给等投资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