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各部门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场所,受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进驻政务服务场所的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促进政务服务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