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山体修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