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八十七条有效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