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八十三条有效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事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