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二条有效本实施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处理,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