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等情况;

(四)常务委员会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