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将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