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情况的综合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