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二)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三)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四)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五)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洋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