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