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无故销毁、丢失、涂改鉴定档案。办案机关查询、复制相关鉴定档案,应当出示工作单位函件和工作证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询、复制鉴定档案,应当征得办案机关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