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