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