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四)所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