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