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依法征用的土地,包括依法征用的专用于高速公路收费所(站)、服务区等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的防护、排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各三十米以及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