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减免通行费车辆;

(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卡;

(三)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重器具正常计重;

(四)强行冲闯或者故意滞留、堵塞收费道口;

(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扰乱高速公路收费以及通行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