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假冒减免通行费车辆;(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卡;(三)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重器具正常计重;(四)强行冲闯或者故意滞留、堵塞收费道口;(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扰乱高速公路收费以及通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