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作业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情况的监督管理。

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