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