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归侨、侨眷及其境外的亲友在自治区内兴办公益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捐赠的款物用于自治区内公益事业的,款物必须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地区和用途;受赠人擅自改变用途的,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责令受赠人改正,已经使用的捐赠物资应当折合成相当的款项,并用于原赠目的和用途。受赠人在办理受赠手续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从受赠款物中列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