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金融管理、农牧、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卡通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