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时用于证明身份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办理政务服务等事务,有关部门能够依托政务平台获取信息的,不得再要求持卡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