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牧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引导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对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为农牧业经营主体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普惠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