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牧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引导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对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为农牧业经营主体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普惠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