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相关涉农涉牧商贸流通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