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十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构建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自治区级、盟和设区的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强化市场运营,提升为农牧服务水平。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